大理看守所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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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清律师

  • 律所:

    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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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2920151066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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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民事辩护应回避的情况 公诉人和辩护人包含哪些区别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7日 来源:大理看守所刑事律师
[导读]:   李学清律师,大理看守所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

  李学清律师大理看守所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凌云(大理)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律师民事辩护应回避的情况

一、律师民事辩护应回避的情况


1、《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其他与本条第至第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二、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审判人员需要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时候,如果发现委托的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任何情形之一,那么都是可以要求律师回避,而此时律师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除非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案件。而除了律师会涉及到回避为,作为案件的审判人员,其实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时候,也是应当回避。



公诉人和辩护人包含哪些区别

公诉人和辩护人存在于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说明不仅造成了个人损害,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所以国家要出面解决。


公诉人就是国家的代表,负责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一般由检察院担任,相当于原告。


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的代表,负责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一般是被告的律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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